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办教育的审批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改善办学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指的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民办小学、民办初中、民办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与民办成人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非职业技能类)。
第三条 民办中小学、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纳入各区教育管理范围,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
第四条 民办教育机构所从事的教育与教学活动,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举办者必须按时足额投入办学经费。
第五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类型与培训层次,应与当地的人口状况与产业升级相适应,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 学校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学校内不得有宗教活动场所,不得铺设过境架空高压线。学校周边环境应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不得与殡仪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
租赁场地办学的,须签订租赁期至少在一个办学周期(中小学6年,学前教育机构3年,成人教育办学机构与所开设项目的办学周期一致)以上,并提交经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有效租赁合同。续签租赁合同的,不受办学周期的限制。
第七条 举办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办:
一、财务状况不良或负有较大数额的债务到期未还的;
二、有违法办学记录的;
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
四、有精神类疾病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按照现代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设立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它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在章程中载明决策机构的人员组成、任期、权限和议事规则等。
第九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按要求内设相应的管理部门,配齐管理人员。校长应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并只能在一所民办教育机构任职。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兼)职财会人员。
第十条 民办中小学的校舍建设,应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按规定配齐教育、教学、教辅和办公用房,学校布局合理,教学区、运动区及生活区相对独立; 寄宿制的,配有符合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
完全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其高中部、初中部、小学部的教学区域相对独立。
第十一条 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按民办高中标准、九年一贯制学校按民办初中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执行广东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本标准颁布半年内,对已正式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按照本标准的指标,重新核定其办学规模。
第十四条 本标准实施前已正式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执行本标准。未达到本标准的,在本标准颁布实施后两年内完成整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相应标准的,由审批部门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附件:1.深圳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具体配置标准
2.深圳市民办小学具体配置标准
3.深圳市民办初中具体配置标准
4.深圳市民办高中具体配置标准
5.深圳市民办成人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非职业技能类)具体配置标准
附件1
深圳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具体配置标准 |
序号 |
项目 |
设置标准或要求 |
1 |
校园 校舍 |
具有相对独立的校园; 生均户外活动面积≥3m2;生均活动室(不含功能室)面积≥2 m2 ; 具有有效的产权证(租赁合同)、食品卫生许可证、卫生保健合格同意书; 建筑质量检测合格,消防验收合格。 |
2 |
选址 |
选址应充分照顾幼儿就学便利,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设置提供必要条件。 |
3 |
规模和班额 |
班级数≥6,大班≤35人,中班≤30人,小班≤25人,3周岁以下幼儿班≤20人,混合年龄编班≤30人; (具体班额标准由审批机关根据教室面积核定) |
4 |
活动及辅助用房 |
设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音体活动室等功能室; 每班设有活动室(可与寝室合用)、卫生间、盥洗间; 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卫生间、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寝室独立设置,并配有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
5 |
办公及生活用房 |
设有园长、教师、财务办公场所和保健室、隔离室、储藏室、门卫(值班)室等各种用房; 供餐的幼儿园设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卫生标准的厨房。 |
6 |
设备 配备 |
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并能满足教育教学及幼儿园各项日常工作需要的各类设备。 玩具、教具、图书、体育器材等设备的配备,按照原国家教委1992颁布的《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配备; 幼儿用桌椅符合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颁布的《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GB/T 3976-2002)的要求; 医疗保健器械和药品配备符合卫生部、原国家教委1994年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附件1中的《保健室设备标准》和《广东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粤卫〔2003〕42号)的要求。 |
7 |
行政 人员 |
至少配备1名园长; 园长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具备3年以上的教育或教学经历,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具有幼儿师范专业毕业以上学历和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8 |
教师、 保育员 |
配备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 全日制园每班应配备至少2名专职教师和1名保育员;寄宿制园每班至少配备2名专职教师和2名保育员; 教师具备教师任职资格,且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保育员具备初中毕业以上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
9 |
其他教辅人员 |
配备专职的安全、卫生等人员,并持证上岗; 其他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具有相应执业资格人员; 全日制幼儿园至少配备一名医务人员,寄宿制幼儿园至少配备两名医务人员;医师应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或护士具有中等卫校毕业程度; 职工人数能满足幼儿园后勤需要。 |
10 |
开办经费 |
新办的幼儿园,举办者在扣除用地、建筑、设备设施等投入外,开办时,还要有能保证幼儿园一个学期正常运作的流动资金(不含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具体数额由审批部门根据幼儿园的规模和一个月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租赁费、水电费等支出核定) |
说明:本标准实施前已正式设立的、园舍为非教学用途建筑物改造的、规模在5个班以下的全日制幼儿园,其办学规模、生均户外活动面积和生均室内活动面积可适当降低,但办学规模至少3个班、生均户外活动面积至少2 m2,生均室内活动面积至少1.5 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