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政、劳动、残疾人、人民武装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相应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负责本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二)负责社区建设、社会保障、拥军优属、优抚、救灾救济、社团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殡葬管理等工作;指导社会福利、婚姻服务、婚姻介绍机构工作。 (三)负责劳动管理和社会保险联系协调工作,指导街道开展劳动业务工作,规范管理劳动力市场,完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制度,建立和完善劳动就业服务体系;负责实施劳动监察,指导处理劳动争议和劳动信访案件;指导、监督劳动仲裁工作;承担劳动综合统计和信息工作。负责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制定劳动关系处理制度、协调关爱劳务工作。 (四)负责征兵、国防教育、战时动员、民兵、预备役队伍组织管理;协助做好拥军优属、优抚和复退军人就业安置工作。 (五)负责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制定劳动关系处理制度、协调关爱劳务工作。 (六)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