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宣传规划土地监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负责本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二)接受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三)对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日常监控,开展重点巡查和机动巡查;查处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案件。 (四)督促辖区内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开展日常巡查等工作;监督、督导和检查考核辖区内街道的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指挥、调度辖区内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交叉检查;组织辖区内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开展跨街道执法行动。 (五)建立、运行、维护区规划土地数字监察平台;落实卫星遥感监测图片执法监督检查。 (六)协调和执行辖区内违法用地清理和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工作。 (七)组织开展辖区内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八)负责辖区内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审批及批后监管工作。 (九)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上临时用地、临时建筑审批及批后监管工作。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