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燃气、民防、住房发展、住房保障与住房制度改革、物业行业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制定本区相关管理办法及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负责本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二)拟订本区建筑业、燃气业、建筑工业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本区建筑业、燃气业、建筑工业化的监管。 (三)负责统筹本区城中村基础设施完善、综合管廊建设等建设项目的计划制定工作,并指导督促建设单位实施。 (四)负责本区建筑业三级资质企业、建筑市场以及建筑科技管理;负责区管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负责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指导防震抗震工作。 (六)负责本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组织推进区管建筑废弃物临时受纳场(不含已移交城管部门的受纳场)的建设及运营工作。 (七)负责制定保障性住房和物业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保障性住房和政府统建的老住宅区改造项目的统筹工作并督促建设单位实施;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售租管理。 (八)督促指导物业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含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收缴和使用管理。 (九)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