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龙华新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科技创新分项)》的通知

[我要收藏] 发布时间: 2016年01月19日    来源: 龙华新区在线

各相关单位:

  《龙华新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科技创新分项)》已经龙华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龙华新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科技创新分项)

  深圳市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

  2015年10月21日

  (联系人:胡笛,联系电话:23332187)

  龙华新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科技创新分项)

  目  录

  1、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类

  2、研发机构引进资助类

  3、科技人才创新资助类

  4、重点实验室资助类

  5、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资助类

  6、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助类

  7、科技中介培育资助类

  8、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转移成果产业化资助类

  9、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资助类

  10、社会公益科研项目资助类

  11、科技创新园资助类

  12、科技孵化项目资助类

  13、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资助类

  14、重点领域技术创新项目资助类

  15、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引进资助类

  16、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类

  17、科技企业贷款贴息资助类

  18、科技企业上市和挂牌资助类

  19、科技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类

  20、软件开发项目资助类

  21、创新科研团队配套资助类

  龙华新区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给予配套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申请配套的科技计划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2、973、863、创新基金等各类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

  3、CMM认证。

  (六)获得上级经费资助,并且经费已经到账。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金不超过上级资助额度50%,具体如下:

  (一)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最高资助500万元;

  (二)973、863、创新基金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最高资助200万元,广东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同一项目已列入新区科技计划并获得资助的,不得重复申请;

  (三)对CMM认证资助额度为市资助额的50%;

  (四)申请单位的同一项目被列入国家、省、市两项或两项以上科技计划的,不得重复申请;

  (五)同一项目,适用于本细则,同时又适用于新区现行的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龙华新区科技计划国家、省、市科技项目配套资助申请书》(登陆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

  (三)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分税种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单位与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签署的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或相关项目批复文件;

  (六)拨款经费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

  (七)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所有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扫描件或电子文、档)。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实行常年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进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

  申请人向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回执,受理回执应当记载受理日期,作为确定申请顺序的依据。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现场核查、征求意见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核查情况以及本年度新区科技创新分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项目申请人。

  (五)形式复核及报批

  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对拟资助计划进行形式复核后按相关程序报批。

  (六)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经新区科技分管领导或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七)签订资助合同

  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当与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资助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实施管理、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八)办理资金拨付

  新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对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八条 本细则“以上”、“以下”等表述未做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

  第九条 本细则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龙华新区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研发机构引进资助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研发机构引进给予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引进研发机构的单位或者团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中央直属企业:隶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由中央直接管理的特大型企业;

  (二)国内著名企业: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在国内排行前列,且上年度销售额50亿元以上;

  (三)跨国公司:位列世界500强的国际知名企业;

  (四)国家研究机构:国家出资设立的科研院所,或者已通过国家有关部委批准、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研究机构;

  (五)国家重点大学:国家重点支持的211工程、985工程中的高等院校;

  (六)创新科研团队:广东省引进的创新科研团队、深圳市引进的“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

  上述前五类机构与其他企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个人联合建设研发机构的,五类机构在所建设研发机构中相对控股且投资比例30%以上。

  第四条 所建设的研发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正常运行,其研发负责人由第三条规定的机构或者团队派出;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在自然科学相关领域从事应用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及技术开发和试验工作,并符合龙华新区的产业重点发展方向;

  (六)组织体系完善,有健全的规章制度,运行机制良好,并有具体的研发项目及中长期开发目标和发展规划;

  (七)有稳定的科研人才队伍,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人数占机构总人数50%以上;

  (八)具备一定的科研支撑条件,有固定的场所、科研仪器设备及其他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和软件资产占资产总额70%以上);

  (九)企业设立的研发机构,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每年投入研发经费500万元以上,研发机构年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60%以上,研究开发经费占总收入30%以上;国家研究机构或国家重点大学设立的研发机构,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每年投入研发经费50万元以上;跨国公司设立的研发机构,应向其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设立的法人企业输出或转让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五条 新区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对引进的研发机构每家给予不超过该研发机构已投入建设经费的50%、最高500万元的资助。

  第六条 同一项目,适用于本细则,同时又适用于新区现行的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龙华新区科技计划研发机构引进资助申请书》(登陆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研发机构成立批文(或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章程、验资报告、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三)研发机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四)研发机构建设、运行工作总结;

  (五)建设期间发生的费用明细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

  (六)研发机构在龙华新区技术溢出证明材料;

  (七)研发机构场地和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

  (八)由工商部门最近6个月内出具的包括股东构成等基本情况的信用询单;

  (九)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所有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扫描件或电子文、档)。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研发机构引进资助实行常年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进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

  申请人向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回执,受理回执应当记载受理日期,作为确定申请顺序的依据。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专家评审、现场核查、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征求意见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

  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遴选财政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资助的经费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报送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报告、现场核查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以及本年度新区科技创新分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项目申请人。

  (五)形式复核及报批

  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对拟资助计划进行形式复核后按相关程序报批。

  (六)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经新区科技分管领导或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七)签订资助合同

  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当与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资助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实施管理、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八)办理资金拨付

  新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对研发机构引进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以上”、“以下”等表述未做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龙华新区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科技人才创新资助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科技人才创新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科技人才创新资助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硕士或归国留学本科人员近三年内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并入驻新区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

  博士、硕士创办的科技企业,其持有的股权比例不低于50%;

  归国留学本科人员创办的科技企业,其持有的股权比例不低于35%;

  该博士、硕士、归国留学本科人员或其创办的科技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科技人员携带具有国内领先水平且有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等科技成果,近三年内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上年度纳税总额200万元以上且已经形成产业化规模;

  (三)在新区工作两年以上的博士后;

  (四)在新区工作的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

  (五)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核心成员、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

  (六)入选深圳市“孔雀计划”的企业技术与创新创业类高层次人才,并在新区开展技术项目攻关。

  属于上述(三)、(四)、(五)、(六)款的,要求申请人所在单位是在新区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属于上述(四)、(五)、(六)款的,要求审批文件已经下达,相关资助经费已经到账。

  第四条 申请人为企业的,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二)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三)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五条 符合第三条第(一)款的,对博士、硕士或归国留学本科人员创办的科技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资助;

  第六条 符合第三条第(二)款的,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七条 符合第三条第(三)款的,给予10万元资助;

  第八条 符合第三条第(四)款的,给予30万元资助;

  第九条 符合第三条第(五)款的,按每名核心成员30万元的标准对团队予以资助。由团队带头人具体分配各核心成员的资助金额;

  第十条 符合第三条第(六)款的,按市“孔雀计划”所给予的资助予以等额配套资助;

  第十一条 同一项目,适用于本细则,同时又适用于新区现行的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同时,对第三条第(一)、(二)款,同一科技人才创办企业不重复给予资助。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第三条第(一)、(二)款资助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龙华新区科技计划科技人才创新资助申请书》(登陆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

  (三)发明专利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四)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申请第三条(一)款资助的企业还需提供博士、硕士或归国留学本科人员持股比例的证明及学位证书;

  (六)申请第三条(二)款资助的企业还需提供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分税种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七)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所有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扫描件或电子文、档)。

  第十三条 申请第三条第(三)、(四)、(五)、(六)款资助的人员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龙华新区科技计划科技人才创新资助申请书》(登陆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三)以下材料之一:

  1、博士后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出具的证明;

  2、国家“千人计划”审批文件及经费到账证明;

  3、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下达文件及经费到账证明;

  4、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下达文件及经费到账证明;

  5、深圳市“孔雀计划”A、B、C类人才下达文件及经费到账证明;

  (四)身份证;

  (五)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所有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扫描件或电子文、档)。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科技人才创新资助实行常年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进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

  申请人向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应当发给受理回执,受理回执应当记载受理日期,作为确定申请顺序的依据。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向申请人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

  对申请第三条第(一)、(二)款项目的,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报告、现场核查情况以及本年度新区科技创新分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项目申请人。

  (五)形式复核及报批

  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对拟资助计划进行形式复核后按相关程序报批。

  (六)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经新区科技分管领导或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七)签订资助合同

  获得第三条第(一)、(二)款资助的单位应当与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资助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实施管理、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八)办理资金拨付

  新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科技人才创新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以上”、“以下”等表述未做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龙华新区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重点实验室资助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重点实验室的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资助分为重点实验室建设资助、重点实验室创新能力提升资助。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请新区重点实验室建设资助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申请单位能够为组建新区重点实验室提供资金保障、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交流等配套条件,其中提供科研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的原始购置价500万元以上(软件类300万元以上);

  (六)申请单位具备相应的科研实力,有研究经费、人员和制度保障,具有承担大型高技术研究开发或产业化项目的能力;

  (七)组建的新区重点实验室拥有高水平的专职研究开发队伍。申请新区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拥有1名以上具有教授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五年以上的学科学术领域带头人;具有能承担国家、省、市、新区重大项目的组织管理及协调能力的实验室主任1名;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骨干研究人员2名以上,本科以上专职科研人员总数5名以上,并有足够的技术和服务人员。实验室主任不得兼任其它新区重点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

  (八)申请单位为企业的,上年度缴纳税额总额须在500万元以上;

  (九)已经获得国家、省、市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资助的单位不能申请新区重点实验室资助。

  第五条 申请重点实验室创新能力提升资助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成运行三年后评估优秀的国家、省、市、新区重点实验室;

  (二)评估优秀主要标准:建成后申请了十项发明专利或三十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依托单位纳税持续三年增长且上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900万元;

  (三)实验室提出的项目必须与自身行业、学科发展紧密相关、符合实验室的研究方向,有利于提升实验室整体科研水平,产生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六条 对新区重点实验室建设,给予不超过建设投入的50%、最高300万元资助,一次或数次拨付。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建成运行三年后通过评估达到优秀的,给予原资助额的50%、最高100万元的创新能力提升资助。

  第八条 同一项目,适用于本细则,同时又适用于新区现行的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申请重点实验室资助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龙华新区科技计划重点实验室资助申请书》(登陆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

  (三)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四)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分税种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六)由工商部门最近6个月内出具的信用询单;

  (七)单位最近两年内研发经费实际支出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八)专职工作人员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九)项目可行性报告;

  (十)其它相关材料。

  申请重点实验室创新能力提升资助的单位还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专利及软件著作权利证书;

  (二)重点实验室评估优秀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所有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扫描件或电子文、档)。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资助实行常年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进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

  申请人向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回执,受理回执应当记载受理日期,作为确定申请顺序的依据。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报告、现场核查情况以及本年度新区科技创新分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项目申请人。

  (五)形式复核及报批

  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对拟资助计划进行形式复核后按相关程序报批。

  (六)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经新区科技分管领导或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七)签订资助合同

  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当与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资助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实施管理、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八)办理资金拨付

  新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验收管理

  第十一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科研相关的开支,其中50%的经费应用于购买科研所须的仪器设备和软件。资助经费不得用于企业的开办费用、生产经营场地的购置或租赁开支、生产设备的购置开支、大宗原材料的采购开支、广告和销售费用、行政办公开支。

  第十二条 享受资助的单位使用资助款时,应按照《深圳市政府采购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评审、验收工作。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从咨询专家库中抽取5名及以上的科技、管理、财务等专家组成评审或验收专家组,其人数应为单数。专家组应对评审或验收的项目或企业出具专家意见并签名。专家组的意见和签名交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留存。

  第十四条 专家组的成员,与申请单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一旦发现不申请回避,取消其专家资格。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专家组成员与申请企业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申请该专家回避。

  第十五条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收到回避申请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通知该专家进行回避,并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另行抽取专家组专家。

  第十六条 企业变更需向科技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未向科技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的,按自动放弃重点实验室资格处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对重点实验室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组织相关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已获资助的重点实验室进行绩效评估。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整体情况进行绩效检查评价。原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社会中介机构在绩效评估、检查评价时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的绩效评估与重点实验室验收同时进行。重点实验室后续资助额度与重点实验室验收、绩效评估结果挂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以上”、“以下”等表述未做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龙华新区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资助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三条 工程中心资助分为工程中心建设资助、工程中心创新能力提升资助。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请新区工程中心建设资助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所从事的项目符合龙华新区的产业发展政策,而且技术先进、能耗少、污染小、商品化、产业化前景较好,或者可产生重大社会效益;

  (六)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财力支持研究开发工作,可以落实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最近两年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在5%以上;

  (七)具备必要的科研设备、场地等条件,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八)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工程中心的专业技术开发人员在10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应占10%以上,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占35%以上;

  (九)有吸收和吸引研究开发人员的能力,与科研教学或与产业界有密切的联系;

  (十)已经获得国家、省、市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资助的单位不能申请新区工程中心资助。

  第五条 申请工程中心创新能力提升资助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成运行三年后评估优秀的国家、省、市、新区工程中心;

  (二)评估优秀主要标准:建成后申请了十项发明专利或三十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依托单位纳税持续三年增长且上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900万元;

  (三)工程中心提出的项目必须与自身行业、学科发展紧密相关、符合实验室的研究方向,有利于提升实验室整体科研水平,产生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六条 对新区工程中心,给予不超过建设投入的50%、最高300万元资助,一次或数次拨付。

  第七条 工程中心建成运行三年后通过验收评估优秀的,给予原资助额的50%、最高100万元的创新能力提升资助。

  第八条 同一项目,适用于本细则,同时又适用于新区现行的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申请工程中心资助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龙华新区科技计划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资助申请书》(登陆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

  (三)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

  (五)专职工作人员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项目可行性报告;

  (七)其它相关材料。

  申请工程中心创新能力提升资助的单位还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专利及软件著作权利证书;

  (二)优秀工程中心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所有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扫描件或电子文、档)。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工程中心资助实行常年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进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

  申请人向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回执,受理回执应当记载受理日期,作为确定申请顺序的依据。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报告、现场核查情况以及本年度新区科技创新分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项目申请人。

  (五)形式复核及报批

  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对拟资助计划进行形式复核后按相关程序报批。

  (六)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经新区科技分管领导或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七)签订资助合同

  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当与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资助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实施管理、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八)办理资金拨付

  新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验收管理

  第十一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科研相关的开支,其中50%的经费应用于购买科研所须的仪器设备和软件。资助经费不得用于企业的开办费用、生产经营场地的购置或租赁开支、生产设备的购置开支、大宗原材料的采购开支、广告和销售费用、行政办公等开支。

  第十二条 享受资助的单位使用资助款时,应按照《深圳市政府采购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评审、验收工作。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从咨询专家库中抽取5名及以上的科技、管理、财务等专家组成评审或验收专家组,其人数应为单数。专家组应对评审或验收的项目出具专家意见并签名。专家组的意见和签名交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留存。

  第十四条 专家组的成员,与申请单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一旦发现不申请回避,取消其专家资格。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专家组成员与申请企业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申请该专家回避。

  第十五条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收到回避申请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通知该专家进行回避,并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另行抽取专家组专家。

  第十六条 企业变更需向科技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未向科技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的,按自动放弃工程中心资格处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对工程中心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组织相关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已获资助的工程中心进行绩效评估。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整体情况进行绩效检查评价。原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社会中介机构在绩效评估、检查评价时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的绩效评估与工程中心验收同时进行。工程中心后续资助额度与工程中心验收、绩效评估结果挂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以上”、“以下”等表述未做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龙华新区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助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新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三条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助分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资助、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创新能力提升资助。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请新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资助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园等园区,所属行业为龙华新区重点发展产业;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拥有一支为科技创新和科技产业化提供共性技术、资源共享服务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至少配备本科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硕士以上学位人员不少于2人,项目负责人具有博士学位或取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

  (六)具有一定的技术装备或专业软件、科技资源、服务场所,能为高新技术发展和产业技术创新提供公共服务,服务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仪器设备原始购置价不少于500万元;国家对其有洁净度、温湿度控制、废水处理、防雷防静电等环境要求的,应当符合其要求;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标准的操作规程,并且通过了相关质量体系认证。建立了开放的服务机制,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技术平台建立了仪器设备和科研实验数据共享体系,每年至少提供50次对外技术服务;

  (八)运行管理正常,财务实行独立核算,收支情况正常,依托单位能够提供稳定的资金、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条件;

  (九)对新区内企业提供优惠服务;

  (十)申请单位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上年度纳税总额须在300万元以上;申请单位为园区的,须为经新区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各类园区;

  (十一)已经获得国家、省、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助的单位不能申请新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助。

  第五条 申请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创新能力提升资助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成运行三年后评估优秀的国家、省、市、新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二)评估优秀主要指标:建成后申请了六项发明专利或二十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依托单位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持续三年增长且上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600万元;

  (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出的项目必须与自身行业、学科发展紧密相关、符合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研究方向,有利于提升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整体科研水平,产生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六条 对新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建设投入的50%、最高300万元资助,一次或数次拨付。

  第七条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成运行三年后通过验收评估优秀的,给予原资助额的50%、最高100万元的创新能力提升资助。

  第八条 同一项目,适用于本细则,同时又适用于新区现行的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申请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助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龙华新区科技计划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助申请书》(登陆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

  (三)高新技术企业相关证明文件;

  (四)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分税种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六)由工商部门最近6个月内出具的包括股东构成等基本情况的信用询单;

  (七)仪器设备、专业软件等购置证明及平台场地证明;

  (八)专职技术、管理工作人员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九)项目可行性报告;

  (十)其它相关材料。

  申请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创新能力提升资助的单位还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专利及软件著作权利证书;

  (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评估优秀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所有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扫描件或电子文、档)。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助实行常年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进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

  申请人向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回执,受理回执应当记载受理日期,作为确定申请顺序的依据。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报告、现场核查情况以及本年度新区科技创新分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项目申请人。

  (五)形式复核及报批

  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对拟资助计划进行形式复核后按相关程序报批。

  (六)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经新区科技分管领导或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七)签订资助合同

  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当与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资助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实施管理、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八)办理资金拨付

  新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验收管理

  第十一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科研相关的开支,其中50%的经费应用于购买科研所须的仪器设备和软件。资助经费不得用于企业的开办费用、生产经营场地的购置或租赁开支、生产设备的购置开支、大宗原材料的采购开支、广告和销售费用、行政办公等开支。

  第十二条 享受资助的单位使用资助款时,应按照《深圳市政府采购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评审、验收工作。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从咨询专家库中抽取5名及以上的科技、管理、财务等专家组成评审或验收专家组,其人数应为单数。专家组应对评审或验收的项目出具专家意见并签名。专家组的意见和签名交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留存。

  第十四条 专家组的成员,与申请单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一旦发现不申请回避,取消其专家资格。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专家组成员与申请企业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申请该专家回避。

  第十五条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收到回避申请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通知该专家进行回避,并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另行抽取专家组专家。

  第十六条 企业变更需向科技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未向科技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的,按自动放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格处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组织相关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已获资助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进行绩效评估。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整体情况进行绩效检查评价。原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社会中介机构在绩效评估、检查评价时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绩效评估与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验收同时进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后续资助额度与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验收、绩效评估结果挂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以上”、“以下”等表述未做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龙华新区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科技中介培育资助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科技中介培育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科技中介培育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运营时间一年以上的专利事务所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申请人在龙华新区积极开展专利代理、知识产权管理、科技咨询和产业化促进等科技中介服务。其中专利事务所类上年度代理龙华新区企业或个人申请专利不低于100件,代理的专利已进入实审公开(公告)阶段,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并使该被培训单位当年专利申请量显著提高。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对于科技中介培育资助,根据上年度中介服务情况,给予上年度运营费用的20%、最高10万元的资助。每年最多择优资助10家。

  第五条 同一项目,适用于本细则,同时又适用于新区现行的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六条 申请科技中介培育资助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龙华新区科技计划科技中介培育资助申请书》(登陆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三)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

  (四)由工商部门最近6个月内出具的包括股东构成等基本情况的信用询单;

  (五)在龙华新区开展科技中介业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所有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扫描件或电子文、档)。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科技中介培育资助实行常年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进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

  申请人向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回执,受理回执应当记载受理日期,作为确定申请顺序的依据。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专家评审、现场核查、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征求意见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

  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遴选财政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资助的经费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报送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报告、现场核查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以及本年度新区科技创新分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项目申请人。

  (五)形式复核及报批

  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对拟资助计划进行形式复核后按相关程序报批。

  (六)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经新区科技分管领导或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七)办理资金拨付

  新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科技中介培育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细则“以上”、“以下”等表述未做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

  第十条 本细则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龙华新区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转移成果产业化资助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转移成果产业化资助的,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转移成果产业化资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技术转移机构资助的:

  (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最近3年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技术转移机构正常运作1年以上;

  (六)向龙华新区科技企业转移技术项目不少于5项;

  (七)转移项目产业化良好,产生较大经济效益。

  申请技术转移成果化产业资助的: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高新技术领域成果转化、产业化的科技型企业;

  (二)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技术转移成果产业化项目是由高校、科研院所在近三年内转移到新区企业产业化,并且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

  (六)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对技术转移机构,给予不超过已投入建设经费的50%,最高200万元的资助;对技术转移成果产业化的,给予每项不超过产业化已投入经费的50%、最高200万元的资助。

  第五条 同一项目,适用于本细则,同时又适用于新区现行的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六条 申请技术转移机构资助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龙华新区技术转移机构资助申请书》(登陆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

  (三)技术转移机构成立批文;

  (四)专职工作人员学历证书;

  (五)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及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

  (六)由工商部门最近6个月内出具的包括股东构成等基本情况的信用询单;

  (七)技术转移项目产业化成果证明材料;

  (八)其它相关材料。

  第七条 申请技术转移成果产业化资助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龙华新区科技计划技术转移成果产业化资助申请书》(登陆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三)高校、科研院所转移技术成果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专职工作人员学历证书;

  (五)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及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

  (六)由工商部门最近6个月内出具的包括股东构成等基本情况的信用询单;

  (七)技术转移项目产业化成果证明材料;

  (八)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所有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扫描件或电子文、档)。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转移成果产业化资助实行常年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进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

  申请人向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回执,受理回执应当记载受理日期,作为确定申请顺序的依据。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专家评审、现场核查、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征求意见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

  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遴选财政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资助的经费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报送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报告、现场核查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以及本年度新区科技创新分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项目申请人。

  (五)形式复核及报批

  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对拟资助计划进行形式复核后按相关程序报批。

  (六)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经新区科技分管领导或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七)签订资助合同

  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当与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资助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实施管理、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八)办理资金拨付

  新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对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转移成果产业化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以上”、“以下”等表述未做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龙华新区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资助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从事高新技术领域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产业化的科技型企业;

  (六)合作项目与申请人所从事行业紧密相关,项目周期不超过两年;

  (七)合作单位为海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世界500强企业,且具备开展合作项目的基础和条件;

  (八)申请人与合作单位签订《技术开发(合作)合同》或《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明确合作形式、内容、时限、金额、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等;

  (九)申请人研发资金充足,具备良好的产业化条件;

  (十)上年度纳税额不低于300万元。

  以下活动不予支持:

  (一)申报单位代理、销售境外技术或者产品;

  (二)合作方不参与合作研究。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对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研发总投入的50%、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第五条 同一项目,适用于本细则,同时又适用于新区现行的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六条 申请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资助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龙华新区科技计划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资助申请书》(登陆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三)可以证明项目技术水平的相关材料;

  (四)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企业可提供验资报告);

  (五)申请人与合作单位签订的合同;

  (六)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分税种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七)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所有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扫描件或电子文、档)。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资助实行常年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进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

  申请人向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回执,受理回执应当记载受理日期,作为确定申请顺序的依据。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报告、现场核查情况以及本年度新区科技创新分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项目申请人。

  (五)形式复核及报批

  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对拟资助计划进行形式复核后按相关程序报批。

  (六)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经新区科技分管领导或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七)签订资助合同

  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当与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资助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实施管理、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八)办理资金拨付

  新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细则“以上”、“以下”等表述未做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

  第十条 本细则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龙华新区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社会公益科研项目资助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社会公益科研项目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三条 社会公益科研项目资助分为:软科学研究项目、非医疗卫生基础研究项目、医疗卫生项目三类。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社会公益科研项目资助主要包括新区内涉及资源环境、人口健康与保障、公共安全与公共管理、社会发展等领域的社会公益问题研究。

  第五条 申请软科学研究项目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具有软科学研究能力的企事业单位;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重点领域:加快推进改革开放、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产业升级和自主创新;税收与财政政策对产业结构的影响;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公共产品的多元化供给机制和产业政策与科学管理创新。

  第六条 申请非医疗卫生基础研究项目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必须是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以下单位之一:

  1、科研机构;

  2、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及在本区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的单位;

  3、新设立或年审合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4、其他开展科研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相关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科研水平;直接从事申请项目的具体研究工作;如果在同一年内同时从事多项研究项目的,只能申请其中一项;

  (六)项目申报单位是联合国家、省部、市级重点实验室或者吸收海外留学人员、区外研究学者共同申报的,龙华新区单位应作为项目的责任单位;

  (七)优先支持以下项目:

  1、中、青年(45岁以下)科技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的项目;

  2、研究工作基础好、技术水平高,已形成物化成果或者标准、专利成果的项目;

  3、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具有实质原始创新、有可能成为新的知识增长点的基础研究项目;

  4、面向龙华新区产业发展需求,有可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5、获博士学位或具有相当于副教授级以上(含副教授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术带头人整合资源,组成创新团队进行交叉学科研究的项目。

  第七条 申请医疗卫生项目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龙华新区医疗卫生单位的在岗工作人员所开展的医疗卫生类科研项目。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八条 对一般社会公益科研项目每个最高资助10万元,对重点社会公益科研项目每个最高资助20万元。

  第九条 同一项目,适用于本细则,同时又适用于新区现行的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十条 申请社会公益科研项目资助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龙华新区科技计划社会公益科研项目资助申请书》(登陆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

  (三)上年度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告,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四)项目实施的可行性报告或实施方案;

  (五)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所有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扫描件或电子文、档)。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社会公益科研项目资助实行常年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进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

  申请人向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回执,受理回执应当记载受理日期,作为确定申请顺序的依据。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专家评审、征求意见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报告以及本年度新区科技创新分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项目申请人。

  (五)形式复核及报批

  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对拟资助计划进行形式复核后按相关程序报批。

  (六)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经新区科技分管领导或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七)签订资助合同

  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当与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资助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实施管理、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八)办理资金拨付

  新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社会公益科研项目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以上”、“以下”等表述未做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龙华新区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科技创新园资助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科技创新园项目给予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三条 科技创新园资助分为科技创新园建设资助(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资助、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资助、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资助、战略性新兴产业园建设资助及软件园建设资助)、科技创新园房租资助。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请新区科技创新园认定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第五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分为两类:面向科技企业、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的孵化器,以及面向创客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

  (一)面向科技企业、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的孵化器认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孵化器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2、孵化器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入驻孵化企业的面积不低于三分之二,且可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不低于5年,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产权关系明晰;

  3、具有完备的商务、网络、通讯等基本配套设施,可为孵化企业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项目申报、信息交流、人才引进、企业推介、对外合作、资金筹措和技术开发等多方位的服务;

  4、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孵化器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不低于60%;

  5、孵化器要建立严格的毕业与淘汰制度,三年内孵化失败或被确定项目没有孵化前景的,可被强制淘汰。

  (二)面向创客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认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新型孵化器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2、新型孵化器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且可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不低于5年,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产权关系明晰;

  3、具有完备的商务、网络、通讯等基本配套设施,可为创客提供信息交流、项目申报、对外合作、资金筹措和技术开发等多方位的服务。

  4、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新型孵化器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不低于60%;

  5、新型孵化器要建立严格的毕业与淘汰制度,一年内孵化失败或被确定项目没有孵化前景的,可被强制淘汰。

  (三)申请面向科技企业、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的孵化器建设资助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实际运营两年以上,入孵初创科技型企业3O家以上。

  申请面向创客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建设资助还应符合以下条件:能为创客的项目研发活动提供基础研发设备,拥有创客成员100人以上。

  第六条 科技企业加速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加速器经营管理机构注册于龙华新区,且加速器场地位于龙华新区;

  (二)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龙华新区产业发展要求,有明确的产业导向;

  (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实行市场化运作管理与高端创新资源对接;

  (四)拥有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高成长科技企业租售的面积不低于三分之二;

  (五)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投融资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六)与科技企业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并建有高成长科技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器的通道;

  (七)在加速器内以及与加速器紧密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强,可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

  (八)建立高成长科技企业准入机制,优选高成长科技企业入驻。

  申请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资助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入驻高成长科技企业数量20家以上,在加速器内以及与加速器紧密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在10家以上。

  第七条 高新技术产业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高新技术产业园的发展目标应当是:建设成为高效益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科技成果孵化和辐射基地、创新人才的培养教育基地;

  (二)园内经认定的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10家;

  (三)园内企业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拥有区级或者区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程中心不少于5家,园内企业承担省级以上科技创新项目累计不少于2项;

  (四)园内拥有高新技术骨干企业不少于3家,且单个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文化创意、高效农业、知识型服务业产业园不低于2000万元),主导产品的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五)园内企业综合效益好,土地利用率高,具备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环保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战略性新兴产业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园区内从事生物、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不少于20家;

  (二)园内经认定的国家或深圳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10家;

  (三)园内经新区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不少于5家;

  (四)园内企业综合效益好,土地利用率高,具备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环保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 软件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软件园发展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中远期发展目标明确,并已制定相应的投资和实施计划;

  (二)软件园地理边界明确,产权清晰,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园区的建设、管理和发展与国际接轨;

  (三)软件园建设和发展环境优越,具有软件园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和后勤服务体系,以及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和通信网络设施,可为软件企业提供不少于100M的宽带接入网;

  (四)软件园管理规范,设有独立、完善的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有能力配合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做好重点项目申报、推荐、管理和统计等方面的工作;

  申请软件园建设资助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软件园以软件产业为支柱产业,注册入驻的软件企业数不少于30家,形成一定的产业规模;

  (二)软件园具有培育孵化中、小型软件企业和培育骨干企业的条件,软件园内软件产值增长显著,年增长幅度不低于30%;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软件在软件园产品结构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并拥有拳头软件产品,具备一定的软件出口能力。

  第十条 申请科技创新园房租资助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入驻经新区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高新技术产业园、战略性新兴产业园、软件园。

  (六)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申请单位同时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成立时间未超过5年,且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具备开办企业和实施孵化项目所需要的基本资金且资金来源明确;

  3、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或生产,有自主研发能力,有高水平的专有技术或已获得相应技术发明专利;

  4、有较强的技术开发队伍和技术开发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

  5、有自我发展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经营的产品能满足市场需求并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6、有一支素质较高、结构合理、对技术、市场、经营、管理有驾驭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团队,其中,科技人员应占员工总人数的50%以上。

  (七)入驻科技企业加速器的申请单位同时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技术创新能力强,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员工总人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员工总人数的10%以上;

  4、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

  5、上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八)入驻软件园的申请单位同时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主要产品拥有有效期内的软件产品证书;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3、从事软件相关业务的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十一条 对面向科技企业、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的孵化器以及科技企业加速器、高新技术产业园、战略性新兴产业园、软件园给予不超过建设投入经费的50%、最高300万元的资助,对面向创客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给予不超过建设投入及三年房租经费的50%、最高300万元的资助,一次或数次拨付。

  第十二条 对入驻经认定的科技创新园的科技企业、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的房租资助,最高不超过其实际支付租金的50%,每月每平方米最高20元,对同一单位资助期限不超过三年;资助起算日期一般以入园时间计算,但起算日期不早于2014年1月1日。其中:

  (一)科技孵化企业最高资助面积500平方米;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一般中试、产业化项目的企业最高资助面积1000平方米;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最高资助2000平方米;

  (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科技项目的企业,最高资助面积1万平方米。

  第十三条 同一项目,适用于本细则,同时又适用于新区现行的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科技创新园认定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新区科技创新园认定申请书》(登陆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园区建设规划及运营方案;

  (三)园区自有物业房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及投资概算说明;

  (五)园区管理服务机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六)园区管理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七)园区已入驻企业清单;

  (八)园区已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九)专职工作人员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所有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扫描件或电子文档)。

  第十五条 申请科技创新园建设资助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龙华新区科技计划科技创新园建设资助申请书》(登陆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

  (三)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分税种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由工商部门最近6个月内出具的信用询单;

  (六)科技创新园认定文件;

  (七)专职工作人员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所有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扫描件或电子文档)。

  第十六条 申请科技创新园房租资助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龙华新区科技计划科技创新园房租资助申请书》(登陆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

  (三)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分税种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由工商部门最近6个月内出具的信用询单;

  (六)科技创新园认定文件;

  (七)租赁合同;

  (八)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所有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扫描件或电子文档)。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园的认定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

  申请人向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回执,受理回执应当记载受理日期,作为确定申请顺序的依据。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现场核查、征求意见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四)公示

  将申请单位情况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认定,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五)认定

  公示期满无异议、公示有异议经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重审证明异议内容不实的,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八条 科技创新园资助实行常年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进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

  申请人向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回执,受理回执应当记载受理日期,作为确定申请顺序的依据。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专家评审、现场核查、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征求意见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

  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遴选财政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报送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报告、现场核查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以及本年度新区科技创新分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项目申请人。

  (五)形式复核及报批

  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对拟资助计划进行形式复核后按相关程序报批。

  (六)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经新区科技分管领导或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七)签订资助合同

  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当与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资助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实施管理、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八)办理资金拨付

  新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九条 科技创新园房租资助实行常年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进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

  申请人向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回执,受理回执应当记载受理日期,作为确定申请顺序的依据。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现场核查、征求意见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核查情况以及本年度新区科技创新分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项目申请人。

  (五)形式复核及报批

  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对拟资助计划进行形式复核后按相关程序报批。

  (六)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经新区科技分管领导或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七)办理资金拨付

  新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对科技创新园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以上”、“以下”等表述未做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龙华新区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科技孵化项目资助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科技孵化项目给予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三条 科技孵化项目资助分为在孵项目资助、孵化毕业奖励。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请在孵项目资助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在经过龙华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或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

  (六)孵化项目符合高新技术产业目录和龙华新区产业发展导向,并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第五条 申请孵化毕业奖励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3年内在经过龙华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的企业;

  (三)在龙华新区内实现产业化,毕业当年销售额不低于500万元且纳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孵化企业。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一般孵化项目,给予10万元的资助,已获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的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第七条 对经认定的符合条件的孵化毕业的企业,在毕业后三年内,按其申请年度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指企业在龙华新区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新区地方留成)的50%给予资助,资助总额最高200万元。

  第八条 同一项目,适用于本细则,同时又适用于新区现行的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申请科技孵化项目资助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龙华新区科技计划在孵项目资助申请书》或《龙华新区科技计划孵化毕业资助申请书》(登陆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表;

  (四)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企业可提供验资报告);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分税种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六)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所有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扫描件或电子文档)。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科技孵化项目资助实行常年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进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

  申请人向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回执,受理回执应当记载受理日期,作为确定申请顺序的依据。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与形成新区地方财力挂钩的项目,征求新区财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报告、现场核查情况以及本年度新区科技创新分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项目申请人。

  (五)形式复核及报批

  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对拟资助计划进行形式复核后按相关程序报批。

  (六)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经新区科技分管领导或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七)签订资助合同

  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当与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资助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实施管理、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八)办理资金拨付

  新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科技孵化项目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以上”、“以下”等表述未做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龙华新区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资助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给予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技术创新项目符合高新技术产业目录和龙华新区产业发展导向,并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每项给予25万元的资助。

  第五条 同一项目,适用于本细则,同时又适用于新区现行的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龙华新区科技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资助申请书》(登陆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三)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表;

  (四)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企业可提供验资报告);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分税种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六)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七)项目预算书;

  (八)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所有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扫描件或电子文档)。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资助实行常年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进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

  申请人向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回执,受理回执应当记载受理日期,作为确定申请顺序的依据。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报告、现场核查情况以及本年度新区科技创新分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项目申请人。

  (五)形式复核及报批

  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对拟资助计划进行形式复核后按相关程序报批。

  (六)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经新区科技分管领导或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七)签订资助合同

  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当与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资助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实施管理、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八)办理资金拨付

  新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细则“以上”、“以下”等表述未做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

  第十条 本细则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龙华新区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重点领域技术创新项目资助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重点领域技术创新项目给予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资助的重点领域是:集成电路、电子元器件、半导体照明、高端装备制造、互联网、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新能源、新材料及节能环保等重点领域。

  第四条 申请重点领域技术创新项目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从事重点领域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产业化的科技型企业、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六)申请项目属于重点领域项目;

  (七)企业的上年度纳税不低于500万元。

  (八)项目责任单位应当有一定的研发基础和条件,能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具备承担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或产业化项目的能力。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五条 对重点领域技术创新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项目研发总投入50%,一般企业最高200万元,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最高300万元。

  第六条 同一项目,适用于本细则,同时又适用于新区现行的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龙华新区科技计划重点领域技术创新项目资助申请书》(登陆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项目预算书;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

  (四)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和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

  (五)由工商部门最近6个月内出具的包括股东构成等基本情况的信用询单;

  (六)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分税种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七)其他辅助材料,如专利证书、新药证书、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相关科技计划立项证明;

  (八)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需提供有关认定文件;

  (九)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所有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扫描件或电子文档)。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重点领域技术创新项目资助实行常年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进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

  申请人向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回执,受理回执应当记载受理日期,作为确定申请顺序的依据。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报告、现场核查情况以及本年度新区科技创新分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项目申请人。

  (五)形式复核及报批

  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对拟资助计划进行形式复核后按相关程序报批。

  (六)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经新区科技分管领导或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七)签订资助合同

  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当与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资助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实施管理、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八)办理资金拨付

  新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对重点领域技术创新项目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以上”、“以下”等表述未做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龙华新区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引进资助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引进项目给予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引进资助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三年内引进,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当年实缴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的企业;

  (二)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从事高新技术领域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产业化的科技型企业;

  (六)经新区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资助经费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认定当年及第二年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指企业在龙华新区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新区地方留成)的30%,每年最高3000万元。

  第五条 同一项目,适用于本细则,同时又适用于新区现行的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龙华新区科技计划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引进资助申请书》(登陆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三)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和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

  (四)由工商部门最近6个月内出具的包括股东构成等基本情况的信用询单;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分税种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六)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认定文件;

  (七)其他辅助材料,如专利证书、新药证书、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相关科技计划立项证明;

  (八)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所有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扫描件或电子文档)。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引进资助实行常年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进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

  申请人向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回执,受理回执应当记载受理日期,作为确定申请顺序的依据。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现场核查、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征求意见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

  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遴选财政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资助的经费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报送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与形成新区地方财力挂钩的项目,征求新区财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核查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以及本年度新区科技创新分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项目申请人。

  (五)形式复核及报批

  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对拟资助计划进行形式复核后按相关程序报批。

  (六)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经新区科技分管领导或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七)办理资金拨付

  新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引进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细则“以上”、“以下”等表述未做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

  第十条 本细则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龙华新区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项目给予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2012年1月1日之后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属于首次认定);

  (六)未在同级政府获得过同类资助。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家资助20万元。

  第五条 同一项目,适用于本细则,同时又适用于新区现行的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龙华新区科技计划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申请书》(登陆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所有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扫描件或电子文档)。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实行常年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进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

  申请人向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回执,受理回执应当记载受理日期,作为确定申请顺序的依据。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现场核查、征求意见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核查情况以及本年度新区科技创新分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项目申请人。

  (五)形式复核及报批

  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对拟资助计划进行形式复核后按相关程序报批。

  (六)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经新区科技分管领导或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七)办理资金拨付

  新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细则“以上”、“以下”等表述未做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

  第十条 本细则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龙华新区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科技企业贷款贴息资助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科技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科技企业贷款贴息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经新区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

  (六)已经获得在我市设立的银行分支机构发放支持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贷款的。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对科技贷款的贴息采取报销制,即:单位获得科技贷款并偿付了相应的利息之后,凭获得贷款和偿付利息的有关资料向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申请报销;经审核给予贴息的,相应的贴息款一次性支付给单位。

  第五条 贴息的范围为银行的贷款并在上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用于产业化项目的一年或一年以内利息,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同单笔贷款。

  同一贷款不允许在政府同一部门或不同部门重复申请贴息。

  第六条 资助经费不超过利息的50%、最高150万元。

  第七条 同一项目,适用于本细则,同时又适用于新区现行的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八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龙华新区科技计划科技企业贷款贴息资助申请书》(登陆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三)单位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分税种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单位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放款给单位的进账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

  (六)单位向银行偿付利息的财务凭据;

  (七)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认定文件;

  (八)该项贷款未向政府其它部门申请贴息的承诺书;

  (九)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所有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扫描件或电子文档)。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贷款贴息项目资助实行常年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进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

  申请人向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回执,受理回执应当记载受理日期,作为确定申请顺序的依据。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专家评审、现场核查、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征求意见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

  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遴选财政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申请报销的利息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报送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和新区财政主管部门。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报告、现场核查情况、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报告以及本年度新区科技创新分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项目申请人。

  (五)形式复核及报批

  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对拟资助计划进行形式复核后按相关程序报批。

  (六)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经新区科技分管领导或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七)办理资金拨付

  新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对科技企业贷款贴息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以上”、“以下”等表述未做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龙华新区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科技企业上市和挂牌资助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科技企业上市和挂牌项目给予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二)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已由中介机构进行统一辅导从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2、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且支付了规定范围内的必要费用;

  3、在海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

  第四条 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龙华新区《关于加快转型升级建设产业强区的实施意见》所大力发展和支持的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

  (二)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六)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七)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八)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九)经审计后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十)累计未分配利润不得为负;

  (十一)上一年度净利润不低于300万元或上一年度盈利且营业收入不少于3000万元;

  (十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已由中介机构进行统一辅导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2、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

  (十三)在2013年12月13日之后完成挂牌的企业;

  (十四)成功挂牌后第三年的12月31日之前申请。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五条 对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按照股份改制、上市辅导、成功上市三个阶段,一般企业分别给予以50万元、100万元、90万元,总计240万元的资助;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分别给予以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总计300万元的资助。对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按照股份改制、成功挂牌两个阶段,予以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分别最高50万元、160万元,总计最高210万元的资助。对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板上市的,按照挂牌和上市资助的差额予以补齐。

  第六条 同一项目,适用于本细则,同时又适用于新区现行的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龙华新区科技计划科技企业上市和挂牌项目资助申请书》(登陆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三)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分税种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企业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改制辅导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

  (六)企业实际支出改制辅导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

  (七)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需提供有关认定文件;

  (八)企业上市证明材料;

  (九)企业股改挂牌实际支出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

  (十)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所有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扫描件或电子文档)。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企业上市和挂牌资助实行常年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进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

  申请人向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回执,受理回执应当记载受理日期,作为确定申请顺序的依据。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现场核查、征求意见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核查情况以及本年度新区科技创新分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项目申请人。

  (五)形式复核及报批

  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对拟资助计划进行形式复核后按相关程序报批。

  (六)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经新区科技分管领导或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七)办理资金拨付

  新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对科技企业上市和挂牌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以上”、“以下”等表述未做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龙华新区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科技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科技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给予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龙华新区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上年度销售额不低于1亿元。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对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给予每项资助不超过企业建设投入的50%,一般企业最高50万元,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第五条 同一项目,适用于本细则,同时又适用于新区现行的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龙华新区科技计划科技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申请书》(登陆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三)单位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记报表;

  (四)由工商部门最近6个月内出具的包括股东构成等基本情况的信用询单;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分税种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六)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七)信息化建设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需提供有关认定文件;

  (九)其它相关资料。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所有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扫描件或电子文档)。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实行常年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进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

  申请人向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回执,受理回执应当记载受理日期,作为确定申请顺序的依据。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报告、现场核查情况以及本年度新区科技创新分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项目申请人。

  (五)形式复核及报批

  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对拟资助计划进行形式复核后按相关程序报批。

  (六)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经新区科技分管领导或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七)签订资助合同

  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当与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资助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实施管理、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八)办理资金拨付

  新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科技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细则“以上”、“以下”等表述未做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

  第十条 本细则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龙华新区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软件开发项目资助类)

  •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软件开发项目给予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

  •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软件开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企业;

  (二)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软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

  (六)上年度软件产品销售额不低于1000万元。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软件开发资助额度为10万元。

  第五条 同一项目,适用于本细则,同时又适用于新区现行的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龙华新区科技计划软件开发项目资助申请书》(登陆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三)有效期内的软件企业证书、软件产品证书;

  (四)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分税种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六)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所有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扫描件或电子文档)。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软件开发项目资助实行常年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进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

  申请人向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回执,受理回执应当记载受理日期,作为确定申请顺序的依据。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现场核查、征求意见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核查情况以及本年度新区科技创新分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项目申请人。

  (五)形式复核及报批

  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对拟资助计划进行形式复核后按相关程序报批。

  (六)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经新区科技分管领导或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七)办理资金拨付

  新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软件开发项目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细则“以上”、“以下”等表述未做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

  第十条 本细则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龙华新区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创新科研团队配套资助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和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给予配套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创新科研团队配套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已经获得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或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资助;

  (六)广东省或深圳市资助经费已到账。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和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配套资金不超过上级资助额度的50%,最高500万元。

  第五条 同一项目,适用于本细则,同时又适用于新区现行的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龙华新区科技计划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和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配套资助申请书》(登陆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分税种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非事业单位提供);

  (五)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或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项目执行报告;

  (六)拨款经费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

  (七)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所有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扫描件或电子文档)。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和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配套资助实行常年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进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

  申请人向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回执,受理回执应当记载受理日期,作为确定申请顺序的依据。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现场核查、征求意见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核查情况以及本年度新区科技创新分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项目申请人。

  (五)形式复核及报批

  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对拟资助计划进行形式复核后按相关程序报批。

  (六)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经新区科技分管领导或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七)签订资助合同

  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当与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资助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实施管理、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八)办理资金拨付

  新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创新科研团队配套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细则“以上”、“以下”等表述未做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

  第十条 本细则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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