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据《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0号)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核查下列人员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一)拟录(聘)用、调入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积分入户,人才引进入户,随迁入户、子女出生入户,办理购买或者租赁保障性住房,办理子女新生入园、 入学、转学、少儿医保等5类事项不在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拟录(聘)用、调入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在街道计生部门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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