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 实行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制度。
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负责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具体工作。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拟生育第一个子女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需要在现居住地(有居住证半年以上)或户籍地办理一孩或二孩生育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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