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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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该证明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我要收藏]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04日    来源: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依据《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卫人规〔2013〕6号),答复如下:

  (一)基本材料

  ⒈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或有离婚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⒉全家户口本;

  3.女方为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现居住地(未居住深圳)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未育的人员、办理一岁以内子女出生入户证明人员无需提供此项资料。

  (二)特殊情况需提供材料

  ⒈符合政策再生育的,提供再生育证明(准生证),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加盖公章);

  (2)原农业人口生育二胎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加盖公章);

  (3)子女为收养的,提供《收养证》;办理收养子女随迁的,还应提供《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

  (4)其他情况再生育的,提供生育时女方户籍地省计划生育法规及相关材料。

  符合政策再生育但未取得再生育证明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及符合政策生育证明。

  ⒉子女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与父母不同时期的合影照片。

  ⒊政策外生育的,提供按夫妻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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