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十八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二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的子女的,属于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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