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检指南

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规定

[我要收藏] 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13日    来源: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切实维护实行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我委对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卫人规〔2010〕5号)中《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规定》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规定

  一、登记的条件

  (一)夫妻双方均属市外户籍。

  (二)拟生育第一个子女。

  (三)怀孕后生育前。

  二、应提交的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女方深圳居住证或居住证办理回执。

  (二)已怀孕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母子保健手册)。

  (三)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和《委托书》(附件1)。

  三、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

  流动育龄夫妻持所需材料原件、复印件(A4纸)一套向女方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共同提出申请,填写《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2)。

  (二)核查:

  社区工作站接到申请后,应即时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对申请人婚育情况进行核实审查;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无法核实的,社区工作站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系统、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男女双方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核实,并要求其户籍地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核实情况,其中属广东省内的应同时要求户籍地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员人口信息系统。

  (三)登记:

  1.社区工作站经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办理登记并发给申请人《广东省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证明》(以下简称《一孩生育登记证明》,附件3):

  (1)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核查无误的(即时办理);

  (2)持有经现居住地计生工作机构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即时办理);

  (3)经向户籍地核实,户籍地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婚育情况属实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

  (4)经向户籍地核实,户籍地超过10个工作日未反馈的,视为“难以核实其婚育情况”,但夫妻双方共同签订《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附件4)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

  2.对不符合登记条件、不符合生育政策或经与户籍地核实婚育情况与事实不符的,不予办理生育登记,并发给申请人《不予登记通知书》(附件5)。

  3.生育登记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登记的效力

  (一)《一孩生育登记证明》仅作为市外户籍育龄夫妻在我市生育和服务管理的凭证,有效期为自出具证明之日起一年内。

  (二)《一孩生育登记证明》可用于流动人口孕产妇接受医疗机构孕检和分娩前查验。

  五、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一方为内地居民另一方为港、澳、台、外国居民的涉外生育问题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由内地居民一方按户籍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二)本市户籍人口在异地办理了一孩生育登记,回深办理子女入户的,可在其户籍地换发《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留存一孩生育登记证明复印件。

  (三)市外流动人口在异地已办理了一孩生育登记的,可直接换发《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留存一孩生育登记证明复印件。

  六、法律责任

  凡虚报、瞒报本人生育状况骗取一孩生育登记或提供虚假计生证明的,已申领的《一孩生育登记证明》自动失效并退还,同时无条件退还基于此登记申领的各项奖励、扶助、补贴、津贴、保险、诊疗费等所有待遇,并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七、情况通报、登记及材料保存

  (一)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自办理一孩生育登记后,向流动育龄夫妻双方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通报办理结果。

  (二)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做好《申请表》、《承诺书》和相关材料的存档。

  (三)社区工作站应即时更新育龄妇女信息档案,待该育龄妇女生育后,应在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中做好生育信息记录,并将生育信息录入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夫妻双方已共同签订《承诺书》或已办理一孩登记的,应当同时在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中备注。

  (四)社区工作站应及时填写《广东省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办理情况表》(附件6)并归档。

  八、监督管理

  (一)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应将基层办理一孩生育登记的情况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并及时公布一孩生育登记办理的流程、投诉和咨询电话,对无故推诿、拒绝、拖延办理一孩生育登记的行为予以通报。

  (二)各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应积极指导社区严格按照本规定的流程办理一孩生育登记,不得擅自增加提交的材料和办理的环节,并公布办理的地点、联系电话,为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登记提供全方位的便利条件。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内容纠错]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