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知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服务专题 > 住房服务 > 房屋租赁 > 租赁知识

房屋租赁投诉受理制度

[我要收藏] 发布时间: 2017年08月23日    来源: 龙华新区在线

  1、投诉(举报)条件

  (1)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人名称、地址(或住址)及联系电话;

  (2)提供被投诉(举报)人违反房屋租赁事实情况(违法的时间、地点、违法的事实等)的书面材料,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3)投诉(举报)人应提供自己的姓名、住址和联系电话,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2、投诉(举报)案件受理和查处

  (1)接受投诉(举报)人电话投诉(举报),应当如实记录或录音;接到信函投诉(举报),应当及时登记;接待投诉(举报)人当面投诉(举报),由投诉(举报)人提供有关的材料和证据,必要时应制作笔录。

  (2)不符合受理范围规定的投诉(举报),应建议当事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或向有管辖权的机关反映。

  (3)凡符合规定的投诉(举报),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

  (4)对投诉(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应当从立案之日起20日内结案;情节特别复杂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5)结案后,应适时向投诉(举报)人通报处理结果。

  3、受理投诉(举报)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4、投诉(举报)联系方式:

  电话:0755-23332877。

[内容纠错]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