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未经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业主或者司法、行政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对物业相关专有部分或者共有部分实施停水、停电、停气。但水管破裂、火灾等对业主或者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紧急情形除外。
[内容纠错]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和复制 粤ICP备17147563号-1 网站标识码:4403920006
网站维护电话:2333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