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实施若干规定 第五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环卫等有关费用的,不可以向业主收取代收手续费或服务费。但可以根据双方签署的委托代收合同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代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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