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规范政务公开,促进政务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和电子政务建设,依据《行政许可法》、《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龙华新区管委会及其组成和派出机构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依本办法应公开发布的文件、数据、图表等资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公开是指第二条所述的各类信息在与国际互联网相连的龙华新区在线及各有关单位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四条 政务公开应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做到依法公开、真实准确、注重实效、有利监督、及时更新。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开形式分为责任部门的主动公开和依权利人申请公开两种。
第六条 区政务公开工作实行政府主抓、部门负责、监察机关和依法治区办公室督促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及要求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应该逐步从办事层面公开向决策领域公开推进。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在龙华新区在线上公开:
(一)政府规章;
(二)经批准实施的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工作目标及其实施情况;与社会公众相关的其他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四)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五)龙华新区产业导向目录;
(六)本级政府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和招投标及其建设情况;
(七)本行政区域内公用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情况,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电管网的建设与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工程、城市交通建设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社会公益福利事业项目的建设情况;
(八)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法定图则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建筑总量、建筑密度和高度;
(九)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置、重要职能及调整变化情况;
(十)政府领导成员的分工及调整变化情况;
(十一)公务员录用程序、结果;
(十二)重大突发事件的披露及处理情况;
(十三)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十四)政府信访、监察部门以及行政复议机构的办公地点和通讯方式;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龙华新区在线专设与全区各政府部门政务公开网页相链接的栏目,以方便群众查询。
第九条 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在其所建立的网站上公开下列与其职能相关的政府信息:
(一)机构设置、法定职责、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职责范围内行政许可项目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数量、许可程序,许可项目的受理、办理情况和许可期限、许可结果,申请许可所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职责范围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五)职责范围内行政处罚的种类、处罚标准及其依据;
(六)职责范围内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依据;
(七)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八)重要物资和服务的招投标采购情况,包括采购目录、定点供应商目录、招标公告、中标信息公告;
(九)因依法履行职责而掌握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
(十)省市一级学校的学位分布情况、各类学校录取分数线、中考和高考的准考证号码及考试成绩;
(十一)工作岗位的供求情况;
(十二)交通管制和社会治安情况;
(十三)安居房分配的终榜名单;
(十四)土地供给总量信息、已供土地宗地信息、协议出让土地信息、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信息、房地产市场情况;
(十五)国有、集体企业的资产转让或重组情况;
(十六)举行听证会的情况;
(十七)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十九)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信息及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尚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编制本机关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公开目录。政务公开目录应当包括公开的内容及要素、公开时间、更新时间、公开程序、第一责任人、联系人、责任部门及负责人、责任追究办法,并及时报区监察局和区网上公开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取得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形式向掌握信息的政府各部门提出申请,若属于公开事项的,该政府部门应该及时在网上予以公开。
第三章 责任分工
第十三条 建立政务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区监察局、区依法治区办公室、区信息办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务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四条 网上政务公开工作由新区管委会办公室牵头,区监察局、区依法治区办公室监督落实,区信息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十五条 负有信息公开义务的各政府部门主要领导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政府各部门应当指定行政办公室为处理政务公开事务的责任部门,由专人负责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包括:
(一)各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建立信息网上公开责任制,明确本单位政务信息发布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人和信息发布人员,对上述人员情况或通讯方式的变更应及时报龙华新区网上公开办公室。
(二)信息发布遵循统一组织、分头管理、文责自负的原则。各政府部门发布的信息必须经本部门主要领导签发后发布。因信息发布责任单位的原因造成信息迟发、漏发、错发的,由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承担责任。
(三)政府各部门应及时发布和更新本单位负责的栏目信息;按要求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各部门负责人应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在本部门网站的信息发布工作,并同时以内部电子公文交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区网上公开办公室指定的联络人提供。
(四)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要有信息发布安全意识,不得将用户名和口令透露给他人。人员发生变动时,要即时更改口令。由于用户名和口令管理不当造成信息被篡改和误报的,由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承担责任。
(五)各政府部门要按照统一的交换规范实时向监察部门提供行政审批过程数据,对于已有信息系统的单位,应通过接口改造的方式使之符合报送要求;对于还未建立信息系统的单位,在办理的同时通过手工报送终端数据,今后政府各部门新建的行政审批业务系统,要严格按照数据交换规范开发,并和监察部门电子监察系统对接。
(六)为方便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办事,各政府部门应推广使用网上下载和网上提交方式,安全保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各政府部门应该积极配合区网上公开办公室的各项工作要求。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区政务公开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对各政府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公开实施中的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政府各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应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及民主党派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各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监察局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的,区监察局根据情节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部门的政务公开目录的;
(三)经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申请,仍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四)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五)信息发生变更,不按政务公开目录规定的更新时间及时予以变更的;
(六)对投诉有关政务公开事项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打击报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二条 每季度由区信息主管部门对政务信息的更新情况及信息含量进行汇总统计,将统计结果报区政务公开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和监察局,并于下月的前10天在龙华新区在线上公布。
第二十三条 网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区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年度岗位责任考核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区属各企事业单位、各居委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企务、校务、院务和居务等公开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