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 |
主要职能 |
综合法制部 |
负责文电、信息、宣传、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督办、接待、政务公开和文稿等工作;负责编制本单位的年度部门预算,管理区土地整备专项资金,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公共设施征收补偿与土地整备专项经费的申请、拨付、审计等工作;负责管理本单位财务、经济合同、固定资产等,组织协调接受有关财政财务检查及审计工作;负责党务、纪检、监察、机构编制、人事、工青妇、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公共设施房屋征收补偿、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结合区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及规范性文件。负责法律审查、合同管理等工作;负责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强制执行等工作;负责信访、综治维稳等工作;负责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宣传教育及咨询等服务;协助开展本单位相关行政执法监察工作;承担土地和房屋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
计划规划部 |
负责编制区城市更新中长期规划,负责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含拆除重建类、旧工业区综合整治等类型)的审查及报批;负责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认定、土地建筑物权属认定、历史用地处置、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负责对已批准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未作出调整的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的审批,负责对已批准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作出调整或城市更新单元所在地区未制定法定图则的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的审查及报批;负责组织划定政府主导的重点城市更新单元范围,组织编制重点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并报批;负责涉及产业发展的城市更新项目征求市产业主管部门意见。 |
项目监督部 |
负责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监督,组织编制城市更新单元实施方案,审查确认项目改造实施主体,与实施主体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根据实施监管协议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监督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及捆绑责任的落实,监督回迁安置房屋、配建保障性住房、产业用房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和交付;负责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协议(含收购、作价入股等单一权利主体形成方式)备案,根据搬迁补偿协议审核确认回迁安置用房;负责监督城市更新项目拆迁补偿,维护城市更新合理市场秩序,监督建筑物拆除工作;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周边市政设施、公共设施的统筹实施,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市政设施、公共设施;负责组织以公开方式选择重点城市更新单元实施市场主体,并监督实施。 |
建设用地部 |
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城市更新项目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的审查及报批;负责城市更新项目中国有已出让用地的收地工作、未完善征转补偿土地的征收工作;负责城市更新项目贡献用地移交入库;负责核发建设用地方案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测算地价、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建筑设计部 |
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市政管线接口审批及建筑物命名;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备案,负责审批城市更新项目桩基础提前开工;负责核发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图备案;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
土地整备部 |
负责编制区土地整备中长期规划,负责向市土地整备部门组织申报市土地整备计划,委托实施单位开展土地整备事务性工作,指导实施单位开展土地整备项目的测绘评估、权属核查、实施方案编制、协商谈判等工作,审核实施单位编制的土地整备实施方案,负责土地整备资金的申请、拨付及监管,负责整备土地的验收、移交及入库;负责留用地不占用国有储备土地的,返还用地、拆迁安置用地在建成区或本辖区范围内未完善征转补偿手续空地上落实的,报区政府审批,其中涉及法定图则调整的,由区政府报图则委审批。 |
房屋征收部 |
负责区公共设施征收补偿管理工作,委托实施单位开展公共设施征收补偿事务性工作,指导实施单位开展公共设施征收补偿项目的测绘评估、权属核查、预算方案、实施方案(含补偿方案)编制、协商谈判等工作,审核实施单位编制的公共设施征收补偿项目预算方案、实施方案(含补偿方案);负责全区公共设施征收补偿资金的申请、拨付及监管;根据需要,发布征收提示,报请区发布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
地籍管理部 |
负责建立区城市更新与土地整备、公共设施房屋征收补偿数据的统一登记、更新、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地籍测绘放点、宗地附图制作工作;负责区城市更新与土地整备、公共设施房屋征收补偿的测绘、评估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土地整备项目验收、分类移交、入库、管理,并报市土地整备机构备案;负责规划为农地、林地、水库、公园等未划定管理线的储备土地,以及已明确由各区负责建设的文教体卫、市政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储备土地管理;负责规划为区级负责的文教体卫、市政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储备土地的土地复垦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