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指导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协调本区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本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本区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负责本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二)负责对本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本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组织协调全区性安全生产检查督查。 (三)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推动本区各部门、行业加快建立健全相关领域、项目安全标准和安全指引,提升安全生产监管质量;组织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及监督检查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等安全生产政策,指导推进建立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 (四)组织指导本区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宣传教育、相关法律法规普及和科技规划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成果推广工作。 (五)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依法指导、监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依法监督核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负责本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无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易制爆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不含加油站)的审查发放工作;配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甲种经营许可证(加油站和汽车用燃气加气站)、乙种经营许可证(自有仓储)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发放工作。 (六)负责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监督职业卫生行政许可制度的实施,依法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 (七)依法组织、指导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及整改措施落实。负责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风险预警;负责本区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 (八)指导监督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法依规从业,查处上述相关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九)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警工作。 (十)指导协调和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负责辖区内“黑油点”综合整治牵头工作; (十四)负责辖区内石油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石油管理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承担石油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及日常安全生产监管,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依规定承担有关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十五)负责区安全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六)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