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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

  • 提问:出现什么情形失业登记会被注销?

    更新时间:2017-12-11

    回答:

      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经法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八)失踪、死亡的;

      (九)已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转居”人员除外);

      (十)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十一)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提问:企业给员工办理居住证还需要做就业登记吗?

    更新时间:2017-12-11

    回答:

      企业给员工办理居住证还需要做就业登记吗?

      答:《深圳经济特区居住条例》已于2015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的居住证办理不再以就业登记为前置条件,参保登记即视为就业登记。

  • 提问:对技能鉴定考核成绩有异议的,应该如何核查成绩?

    更新时间:2017-12-11

    回答:

      回复内容: 劳动者对本人考核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在成绩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鉴定指导机构申请成绩核查。鉴定指导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成绩核查,告知申请人核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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