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口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府〔2016〕5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6〕59号)。
二、申请条件
1、 被投靠人为经本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或硕士以上研究生学历条件人员。
2、申请人不符合本市人才引进迁户条件。
3、申请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4、经拟入户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符合本市迁户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申请人先行到拟入户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相关计生信息数据共享到我局,不需提供纸质材料)。
三、申请材料
1、 被投靠人的高级人才认证证明材料,以下材料四选一:
(1)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证书。
(2)广东省人事厅或市人力资源部门签发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3)广东省人事厅或市人力资源部门签发的高级(一级)技师证书。
(4)硕士以上研究生学历证书及认证证明。
2、 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
3、 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
4、申请人结婚证。
5、随迁子女户口簿、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免提供)。
6、随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7、 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随迁年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在高中(含中职、中技)或大学教育阶段的在校就读成年未婚未育子女(户口未迁至院校所在地),提供:①加盖学校或学籍管理部门公章的《学籍登记表》复印件或《在校证明》(注明校办电话和联系人姓名);②本人书写的未婚未育声明。
(2)随迁病残成年子女,提供:①县级以上残联签发的一、二级《残疾证》或本市残联签发的残疾等级鉴定证明;②本人的未婚未育声明。
(3)随迁子女在国(境)外出生,提供有翻译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中文翻译件。
(4)随迁子女属申请人或被投靠人前次婚姻生育的子女,提供该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法律文书。
(5)申请人户口簿“服务处所”栏反映申请人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提供无(失)业或离(辞)职证明。
(6)随迁子女属生父母未登记为合法夫妻关系的非婚生子女的,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一方申请人(被投靠人)须填写《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
(7)随迁子女属收养的,提供《收养登记证》。收养子女属生父母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或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还需提供收养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以上材料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收取复印件交验原件,属专为本次申报出具的证明材料收取原件。
四、申请程序
(一)网上申请
关注“深圳公安”公众微信号,实名注册后根据系统提示填报信息,拍照上传申请材料。
(二) 审核审批
1、公安机关对申报信息及申请材料进行预受理审核。
2、审批进度、补正材料通知、审批结果等相关信息将会通过微信公众号告知,请及时关注“深圳公安”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
3、调查阶段需申请人配合的,将会电话通知,请保持通讯畅通。
(三)现场核验材料
审批通过后,申请人或被投靠人携带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预约前往被投靠人户籍地公安分局户政窗口办理。核验通过的,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广东省内居民已实施户籍迁移一站式办理,核验通过的,免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不需返回户籍地办理户口迁出,待收到入户短信通知后,预约前往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
(四)办理落户手续
申请人在《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内,回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并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期内,携带申请人身份证、被投靠人户口簿、结婚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二代证标准照片一张等材料(申请人现学历与原户口簿登记学历不一致的,提供学历证明材料),预约前往拟入户地派出所(户政中心)办理入户手续。
五、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预受理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审结(转入调查程序的除外)。审批同意的,市公安局根据市政府每年下达的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按申请类别、受理时间先后顺序发放入户指标(如当年计划执行完毕,顺延至下一年度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