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幸福老人(老有所乐)”项目
项目 |
主 要 内 容 |
备注 |
相关 法规 |
《深圳市“老有所乐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深老龄办[200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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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 |
第一类(登记注册或备案)4万元以下; 第二类(社区小规模老年人活动队伍)5千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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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
1.活动设施;2.器材;3.服装;4.训练;5.演出;6.交流;7.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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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
1.第一类:登记或备案的老年组织,每年组织2次以上 社区公益活动,给予4万元以下资助; 2.第二类:15人以上的老年活动队伍,给予5000元以下资助; 3.鼓励奖:近两年参加老龄、文体部门比赛,获得省以上等 级奖项,增加1万元;获得市等级奖项,增加0.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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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法 |
1.每年年底社区工作站向办事处办报告“老有所乐”申请资助项目; 2.在社区宣传栏公示申请“老有所乐”队伍名单及资助金额; 3.专款专用原则; 4.建立管理收支台帐; 5.每季度公布“老有所乐”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6.项目实施完毕后须进行绩效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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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资助 |
1.申报项目在本年度内已享受政府财政等资金资助; 2.会员(队伍)中未满60周岁的退休人数超过总数20%; 3.社区小规模老年人活动队伍开展活动不足1年; 4.社区活动队伍相同或相似; 5.存在挪用资金行为; 6.近两年内因违法违纪被执法部门查处; 7.以往资助项目评估不合格; 8.其它有损老年人身心健康。 |
第二,“幸福老人(老有所学)”项目
项目 |
主 要 内 容 |
备注 |
相关 法规 |
《关于做好2008年度“老有所学”计划资助申请工作的通知》(深老龄办[200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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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 |
教育机构开办的社区老年大学(5万元以下);社区老年协会开办的老年学校(3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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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
依法登记的老年教育机构或开办社区老年学校的社区老年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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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
1.登记证书(或备案登记文件)复印件; 2.“老有所学”计划资助申报表; 3.学校组织机构、规章制度、课程安排等相关资料; 4.教师登记表; 5.学员花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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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
1.老年健康文化知识讲座和培训;2.教师讲课费; 3.购买教学设施;4.购买学习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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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
1.支付讲课费最高不超过8000元/年; 2.培训、讲座费用不超过200元/小时; 3.购买学习用具费用不超过150元/人/年; 4.对教育机构开办的老年大学(学校)资助不超过5万元/年;对老年协会开办的老年学校资助不超过3万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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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法 |
1.每年年底社区工作站向办事处办报告“老有所学”申请资助项目; 2.在社区宣传栏公示资助项目名称和资助金额; 3.专款专用原则; 4.建立管理收支台帐; 5.每季度公布“老有所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6.项目实施完毕后须进行绩效评估; |
深圳市“老有所乐”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老有所乐”公益金的使用管理,根据《深圳市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深民福[2004]58号)、《深圳市公益金资助项目评审会会议纪要》(深民福[2008]1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有所乐”公益金是指经我市公益金评审会议审议同意,用于资助全市老年人开展文体活动的市福利彩票公益金。
第三条 “老有所乐”公益金旨在资助全市各级各类老年社会组织开展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项目,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让广大老年人共享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第四条 我市申请、审核、拨付、使用“老有所乐”公益金的活动,适应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对象、条件和金额
第五条 资助对象分为二类:
(一)第一类为在市、区民间组织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备案)的老年社会组织,或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开展全市男性老年文体活动的社会组织(或企业)。
(二)第二类为社区小规模的老年人活动队伍。
第六条 第一类对象的资助条件及金额:
(一)会员人数200人以上,开展相对固定的文体活动项目,每年组织参加2次以上社区公益性活动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资助;
(二)会员人数100-200人,开展相对固定的文体活动项目,每年组织参加2次以上社区公益性活动的,给予3万元以下的资助;
(三)会员人数50-100人,开展相对固定的文体活动项目,每年至少组织参加2次社区公益性活动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资助;
(四)会员人数20-50人,开展相对固定的文体活动项目,给予1万元以下的资助;
(五)鼓励我市老年社会组织积极参加全国、省、市老龄工作机构、文体部门组织的老年文体赛事。对近2年内获得过市级等级奖项的增加资助金额5000元;获得过省级以上等级奖项的增加资助金额1万元。
(六)对于全市性大型老年文体活动项目,根据具体项目内容,给予重点资助,不受前款规定金额限制。
第七条 第二类对象的资助条件及金额:
活动队伍15人以上,根据具体活动项目内容,给予5000元以下的资助。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申报项目在本年度内已享受政府财政等资金资助;
(二)会员中未满60周岁的退休人数超过总数20%;
(三)社区小规模老年人活动队伍开展活动不足1年;
(四)社区活动队伍相同或相似;
(五)近两年内因违法违纪被执法部门查处;
(六)存在挪用资金行为;
(七)以往资助项目评估不合格;
(八)其它有损老年人身心健康。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老有所乐”公益金原则上每年申请一次。各级老年社会组织须于每年第4季度提出下一季度“老有所乐”公益金的资助申请。区级以下的老年社会组织,向区老龄办申请,经区老龄办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2月底前上报市老龄办,市级老年社会组织直接向市老龄办申请。市老龄办于年初向市公益金评审会申请当年度的“老有所乐”资助金。
第十条 申请“老有所乐”公益金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填写“老有所乐”公益金申请表。
(二)项目单位的组织机构登记证、年审合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获奖荣誉证书复印件;
(四)项目实施方案。
未登记的的小规模老年人文体活动项目由社区老年人协会代为申请,未成立社区老年人协会的,由所在社区工作站代为申请。
第十一条 对重大资助项目需经专家评审或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支付
第十二条 “老有所乐”公益金应遵循专帐管理、专款专用、量入为出、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十三条 “老有所乐”公益金主要用于购置老年文体活动设备、器材、服装,组织训练、演出、交流等费用。不得用于日常办公或购置大件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老有所乐”项目实施单位在开展相关活动中,应体现福彩公益金资助的宣传。公益金资助购买的设备、器材应标明“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字样并进行资产登记,明确资产使用单位和保管责任。
第十五条 根据市公益金评审会审定的“老有所乐”计划资助额度,由市老龄办与各区老龄办、申请资助单位签订资助协议,按以下原则拨付资金:市级老年社会组织的项目资金由市老龄办直接拨付;区级以下老年社会组织的项目资金由区老龄办拨付;对资助数额较大的项目,应按项目的进度分期拨款。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受资助单位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必须接受市老龄办、市公益金管理办公室的监督和检查。受助单位按季度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必要时可由监管单位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估、审计。
第十七条 各区、办事处和社区老年人协会要通过政务(居务)公开栏,公布“老有所乐”公益金的收支情况。同时,应将每次活动的经费开支、文字图像、参加活动老人签到表及满意度调查等资料及时归档备查。
第十八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挪用专项资金或其它违反社会公德行为的受资助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市、区老龄办有权采取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或取消两年年度的申请资格等措施加以处罚,如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老有所乐”公益金申报、评审、拨付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市老龄委办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