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原本市户籍人员,符合恢复本市户口的人员
(二)所需材料
1.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监外执行人员申请复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
(2)解教证明、释放证明或假释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复印件,核查原件);
(3)本市户口注销证明或原户口簿(复印件,核查原件)或原户口底册(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复印件)。
2.本市生源大中专院校学生申请复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
(2)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学校出具的无分配证明(肄业、退学或被学校开除学生不需提供)(复印件,核查原件);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接收,“报到地址”备注为“广东广州市或广东深圳市或广东”或《户口迁移证》“迁往地址”为“深圳市或广州市”的给予办理。
(3)毕业证(复印件,核查原件)或所在学校出具的肄业、退学或被开除等相关证明;
(4)本市户口注销证明或原户口簿(复印件,核查原件)或原户口底册(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复印件)。原户口簿不能证明亲子关系的还需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5)《户口迁移证》;
(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核查原件)。
3.分配到西部地区工作选择户口迁回原籍的本市生源的应届毕业生复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
(2)西部地区接收不办理落户证明;
(3)毕业证(复印件,核查原件);
(4)本市户口注销证明或原户口簿(复印件,核查原件)或原户口底册(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复印件)。原户口簿不能证明亲子关系的还需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5)《户口迁移证》;
(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核查原件)。
4.赴国(境)外定居注销户口后又放弃前往申请复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
(2)本市户口注销证明或原户口簿(复印件,核查原件)或原户口底册(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复印件);
(3)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未赴国(境)外定居证明。
5.出国(境)前已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申请复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
(2)申请人最近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
(3)本市户口注销证明或原户口簿(复印件,核查原件)或原户口底册(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复印件);
(4)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书》(在国(境)外居住两年以下的除外)
6.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被注销户口,现重新出现申请复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
(2)申请人书面申请;
(3)本市户口注销证明或原户口簿(复印件,核查原件)或原户口底册(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复印件);
(4)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判决书;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核查原件)。
7.办理户口迁出市外手续后,未在迁入地落户返回本市申请复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
(2)申请人书面申请;
(3)《户口迁移证》;
(4)拟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证明;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核查原件)。
(三)办理部门
公安分局户政大厅。
(四)具体程序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拟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窗口提交申请。其中出国(境)人员须先行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居留证明认定,领取《办理户口通知书》(在国(境)外居住两年以下不需进行居留证明认定的除外)。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申请,给予受理,值班科领导在《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上签署同意入户意见,加盖户口专用章,当场将申请人信息录入系统,拍摄申请人头像,材料封袋交申请人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