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家庭户应收取的材料及要求: (一)合法住宅用途的房产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及业主身份证及户口簿;房产证在银行抵押的,以一个月内有效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代替;房产证正在办理中的,以房款缴交票据复印件(核查原件)代替,另收取入伙通知书或两个月内的水(电)缴费清单。 (二)持有以下房产证明材料,可以参照“合法住宅用途房产证”办理: 1.军队有权部门发放的住宅用途军产证; 2.宝安、龙岗两区政府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 3.华泰、中建等原中央部委、省直属改制企业、原工程兵改制企业等单位分配给员工的“周转房”,收取原公司发给员工的房产证或公司盖章的集体房产证复印件。无房产证的,以购房合同和收款票据替代; 4.街道办事处签发给开发单位的集资房产证(可用产权单位盖章的复印件代替)和单位或社区出具的证明(证明需注明该房屋产权归属、同意申请人在该房产立户)。 (三)在亲友房产立户或在申请人(配偶、子女)享有50%及以下产权立户时,需产权人同时到场签署《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 (四)申请在政府公共租赁房屋立户的需收取租赁合同。 二、设立集体户应收取的材料及要求: 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合法登记的企业、非企业单位,单位注册登记地址与房产地址一致,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设立集体户: (一)设立集体户口时,该单位必须有录(聘)用在职人员30人以上,且单位或法人代表在注册登记地址有合法产权。 (二)市、区政府“直通车”企业及非法人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工作站、物业管理处等),不受单位人数及房屋产权限制,可直接在注册登记地址立户。 (三)符合市政府规划重点发展的技术创新型产业(新能源、生物医药、网络信息)单位和辖区重点或大型企业,经分局业务科领导批准后,不受单位人数及房屋产权限制,可在注册登记地址立户。 三、设立集体户应收取如下材料: (一)《深圳市集体户管理有关事项申请表》; (二)单位授权专管员的委托证明(介绍信)及其身份证; (三)单位有效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文件; (四)单位的房屋产权证明; (五)单位在职人数证明。属企业、非企业单位的收取30名以上在职人员近一个月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清单,其他单位由其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六)对市、区政府“直通车”企业,需收取直通车企业证或相关证明文件,非法人企、事业单位,需收取组织机构代码证。 用人单位应指定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担任集体户管理员,集体户管理员应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并向辖区派出所备案,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管理工作。 |